关于虐待动物处罚的热议
对于虐待动物,目前学界虽然没有达成共识,但普遍认为虐待动物是指人类使动物承受无法忍受的痛苦的行为,而且人类对动物实施使其无法忍受痛苦行为,一般是在以获取个人的欢乐的情况下才算是虐待动物,至于人类为了从动物上获取毛皮,或获取动物肉屠杀动物的则不属于虐待动物。专家指出,我国立法禁止公民虐待动物只是禁止公民为了发泄、为了平衡自己的不健康心理,对动物实施使其无法忍受的痛苦行为,而对于大多数公民为了取得肉食等合理使用动物而对动物进行拔毛、屠杀的行为则不禁止。
在讨论中,对于为什么主张善待动物?为什么反对虐杀动物?网友们也作了进一步的诠释。网友“走马观图”认为,归根结底,大家要提倡和培养“恻隐之心”即“不忍之心”。在这里,重要的是“不忍”二字。比如在某起虐狗事件中,最让人无法忍受的是这样一幕:“一个火团在洞里滚来滚去,母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孩子被烧死。”这才引起了人们极大的愤慨。孟子有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谁能忍心让一个母亲“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孩子被烧死”?
还有网友重申,对待动物的态度,实际上是一个民族文明程度的标尺。网友“苦丁香”指出,种豆得豆、种瓜得瓜,人类已经开始为自己的不善待动物付出了代价,无论这种不善待的行为是因为心灵的缺陷还是对利润的追逐。随后他“用心良苦”地举了一个个例子,比如疯牛病和口蹄疫是人类强迫牛羊等动物食用同类的内脏和肉、骨制品引起的;非典的祸端是食用果子狸等野生动物;禽流感,则是人类无限度地侵占湿地的恶果。湿地是候鸟迁徙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栖息地,湿地的日益减少使得候鸟们只能在人类的居住地落脚,失去了湿地的屏障,候鸟们带来的病菌便无可避免地会传染给工业化养殖的家禽、也传染给人类。
通过“灌水”跟帖,网友们表达了这样一种声音,支持立法禁止公民虐待动物,不是要求公民给动物高规格和优惠的待遇,也不是要求所有公民都爱护小动物,只是要求公民能够人道地对待动物,保障动物最基本的福利权利,虽然我们是人,是高级动物,但在权利上应该说和动物对等。大家相信,最终这项立法不管能否获得通过,都将有助于在社会上宣传保护动物意识和推动国内争取动物福利权运动的发展。
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已基本完成,目前正在进行最后的修改。按照建议稿的内容,如果伤害动物,将视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罚款,如果虐待动物致死,将负一定的刑事责任。该法虽未推出,目前已引起广泛关注。怎样才算“虐待动物”?动物该不该有“福利”?当人与动物发生冲突时,究竟是保护人还是动物?网友们围绕这些话题展开了讨论。
将立法保护“动物福利”
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建议稿)已基本完成,目前正在进行最后的修改。有关专家表示,如果该法获得通过,像陕西汉中大规模扑杀动物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据了解,我国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但这部法律主要针对反走私、反盗杀等违法行为,并没有考虑“动物福利”问题,且被列入保护范围的动物种类有限。对此现状,建议稿中着重强调了动物“福利”的重要性,也就是强调动物的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利、行为福利和心理福利,强调各种动物从生至死应拥有最基本的权利。
对于近期的“汉中打狗”事件,专家指出,虽然是以防疫为名打狗,但这是对“动物福利”的侵害,而且打狗过程中会伤害主人的利益和情感,也引发社会上诸多动物保护人士的不满。按照建议稿的内容,如果伤害动物,将视情节处以不同金额罚款,如果虐待动物致死,将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动物理应受到尊重
近期我国拟立法规定虐待动物致死者负刑责,受到网友们极度关注。近年来,从清华学子泼硫酸伤熊到轰动一时“汉中打狗”事件,从网络虐猫事件到新生小狗被残忍砍断四只脚掌,这些事件无不牵动着人们的神经,引发着公众对于虐待动物的舆论关注。
“动物也是生命,理应受到尊重。”“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做出了很多工作,保护了许多濒临灭绝的稀有动物,但是在对小动物的保护上还是一片空白,现在好了,小动物保护的立法工作终于启动了。”许多网友对这部正修改的法律满怀期许。
近年来,许多有识之士不断发出“珍爱生命,善待生灵,加快动物福利立法”的呼声。因为我国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动物遭到残酷的虐待,有良知的人们义愤填膺予以谴责,却无法让当事人受到法律的惩罚。然而欣慰的是,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只有立法规定了动物的法律地位,才能对虐待动物的行为有法可依,从而有效地遏制虐待动物现象的蔓延。
“虐待动物的人,也许在他们心里,动物只是低等的生命。可他们没有想过,一个残忍对待动物的人,漠视生命并对其他生命的痛苦麻木不仁,如何去关爱善待身边的人。”一位网友痛心疾首地说。
不过,也有一些网友则对目前拟立法规定虐待动物致死者负刑责表示不解,他们说,虐待动物致死者虽有过错,但追究其刑责未免处罚过重。网友“资格土鸡蛋”说,虐待动物致死虽然对人类社会有危害,但其社会危害严重程度显然还不至于动用刑罚,完全可以用其他方式如道德谴责和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制裁。动不动就运用刑罚,其结果只会造成社会的刑罚依赖思想和重刑主义倾向,不利于社会宽松氛围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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