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何五戒?今当先列其名:一、不残杀而仁爱;二、不偷盗而义利;三、不邪淫而礼节;四、不欺妄而诚信;五、不服乱性情品而调善身心。 云何不残杀而仁爱?“残”谓伤有情类──有情类者即动物──身体;“杀”谓断有情类生命。虽在杀器亦不得执,虽在恶虫亦但防除,非徒不残杀人类也。此则当兵、执刑、屠畜、煮蚕,皆在遮止之例。稍难通于国法民习,故今当依方便:凡由国法所起残杀,若战敌国及刑莠民、为避瘟疫灭诸毒虫,此虽以杀止杀之事,可权轻重,偏开许之,则于国民义务无妨碍矣。且应了知为国却敌,即是爱利全国人民,而对敌人亦复泛仁,第令退降,非必残杀,故仁义之师本在维持和平也。屠猎等业则可改操,不能改操则可但受二、三、四三种戒。故在此戒,定遮止之。 略举戒相如左: 非依国法,勿执用杀人器,勿伤残人身体,勿杀害人生命。 非卫身命,勿执持兵器,勿伤害诸禽兽鱼虫类生命。 勿于禽兽等亲杀、使杀,而食其肉。 勿食见杀、闻杀之畜生等肉。 勿业渔猎。 勿业牧畜。 勿业煮蚕缫茧。 勿屠剥烹烧鸟兽鳖等类。 愿令福乐而无灾苦之谓“爱”;推爱于众之谓“仁”。但欲谋己福乐而除己灾苦,不恤丧人福乐而致人灾苦,此虽爱己而不爱人,不得谓之仁爱。仁爱者,爱人如爱己。人未有不愿己之得福乐而免灾苦者也。爱人如爱己,则亦愿人之得福乐而免灾苦,斯不为残杀矣。亦唯不残杀,而后乃真能仁爱也。盖人心无辔,不善则恶。必断绝净尽于残杀之业者,仁爱之量乃全。必纯粹充满于仁爱之行者,残杀之根乃拔。 试随国俗之习惯,略分仁爱之事相: 当慈爱儿女。 当恩爱父母。 当敬爱师长。 当保爱幼弱(幼弱者不能自全乐而自脱灾苦,则当保护之)。 当和爱友朋(兄弟当在师长、幼弱、友朋之间)。 当专爱夫妻(是男女间爱情专之夫妻,非以不爱父母、师长等专爱)。 当亲爱国民(本国人皆属之)。 当尊爱国家(代表国家之官吏、议员、军人皆属之)。 当泛爱全世界一切人类。 当悯爱尽大地一切有情类(悯彼愚痴苦恼而不伤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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